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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筑高水平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省、市公共数据开放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以及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省、市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取得积极成效且孵化项目营收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推进行业联盟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大数据行业联盟,奖励5万元。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制定大数据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发布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推进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大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全力扶持产业领航强企。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对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
(九)推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50万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11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奖励15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3.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转型试点行业名单的区、县(市),按省级激励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其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自被列为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至获评未来工厂2年内,对未来工厂项目建设的设备投资(包括软件系统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六)促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当年新增列入市级“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七)推动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二十)强化先进标准创新引领。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在库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再奖励10万元。
(七)支持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旅游并停靠,且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游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依次最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旅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依次最高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参加市级比赛获奖的,按省级减半奖励。新培育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金牌导游,分别最高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一)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宿级民宿(文化、非遗主题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十五)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人才。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四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线下会展培训活动,符合要求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十五)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七)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获得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实行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外资企业在绍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
七、深化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改革。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推广“无感直兑”经验,对大型科研仪器入网数高、开放共享量大的载体,设立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池,直接支持企业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兑现政策。对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2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在3%奖励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自行决策,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和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十五)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