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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性革命”已经出现,女性在性关系方面的变化主导了这一革命。这是因为,如果中国仅仅是出现了男人单方面的“性解放”,那么充其量也只能推动“易”的增加;唯有普通女性的多伴侣性行为的增加,才有可能带来更为全面的变化 (转引自黄盈盈、潘绥铭,2011) 。这种变化的身后不仅是性权利的释放,而且是私人生活的变革。当前,在我国城市与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婚外性行为的现象越来越多,中国家庭婚姻面临着新的问题 (潘允康,2009) ;从婚姻质量上看,中国夫妻对物质生活和性生活质量还不甚满意,但对婚姻关系的自我评价高,夫妻双方的凝聚力强 (徐安琪、叶文振,1998) 。无论是“性革命”的冲击,还是婚外性行为的增加都为农村婚姻家庭带来了新的挑战。针对农村婚外性行为现象,国内学者做了相应的研究:一是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离婚状况分析婚外性行为对婚姻的影响 (邓承杰,2010) ;并从乡村社会的离婚模式中去考察婚外性行为现象 (尚会鹏,何祥武,2000) ;二是通过对农民工婚恋观念变化、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等研究,分析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和婚外性行为现象 (靳小怡、任峰、悦中山,2008;寻朝兰、蒋爱群,2009) ;并从夫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了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调整以及责任等 (杨明,2001;衣仁翠,2004;吕春娟、米江霞,2010) 。三是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进行调查与分析,认为人们传统的性观念与婚姻相一致,重视婚后对配偶感情与性生活的忠贞,大多数人对婚外性行为不接受;在婚姻家庭内部潜层价值观念上更重视双方感情的满足,但对婚前、婚后的性行为有了较多的宽容 (卢淑华,1997;韩全芳、骆华松、韩吉全,2005) 。事实上,在性问题上农民的态度比社会上层要开放得多 (阎云翔,2009) 。
从表中可以看出,y村近30年以来婚外性行为现象共有41例,其中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仅有3例,其余的38例夫妻仍然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2000年以来涉及婚外性行为的24对夫妻中没有离婚现象,这说明婚外性行为对离婚的影响并不大。从y村婚外性行为现象调查的情况看:夫妻一方进城打工(或经商)而配偶在家务农,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过程中发生性关系的现象为7例;因配偶留守家中空虚寂寞、或受到异性诱惑而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为14例;因夫妻一方进城打工(或经商)有外遇后,配偶在家报复性地进行婚外性行为的情况为2例;因其他原因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有18例。从留守妇女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情况统计看:1980年代留守妇女为2例,1990年代留守妇女为7例,2000年以来的留守妇女为19例。婚外性行为发生后从处理方式上看:在1980年代受害方寻求村委会来处理的情况为3例,通过亲人调解1例;而1990年代受害方寻求村委会处理的仅有2例,通过亲人调解为6例,受害者私人处理的为5例;2000年以来受害方寻求村委会调解的为0例;通过亲人调解的共有7例,通过私人处理的共有11例,受害者持容忍态度的共有6例。
随着y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的人数逐步增多,与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婚姻圈也逐步改变。这是因为随着年轻人外出打工(或经商)人数增多,自由恋爱逐步成为青年人们婚恋的主要方式,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恋方式逐步被消解。因y村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交通落后,男性青年很难将村外或城镇女孩娶回家。相反,y村女孩外出打工后远嫁城镇及其他村庄的机会增多,在婚姻市场的博弈中女性的优势逐步扩大,男性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村庄中出现了女性资源稀缺情况越来越凸显。如:y村40岁以上的光棍有14人。因女性资源稀缺现象逐步明显,离婚对于男性来说就更不利了。因此,即使是那些有过婚外性行为背叛丈夫后的女性在面对丈夫指责、辱骂以及打架时,也显得非常从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政策宣传下,封建礼治秩序逐步被消解,党的红色文化逐步嵌入到村庄社会中,并要求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忠于对方。集体化时代夫妻关系被紧密捆绑在一起,不仅要共同参加集体劳动获得家庭收入,而且还要接受党的红色文化改造。如:在集体化时期,生产队内对那些违背夫妻道德行为的人要进行教育和批评,群众也可能会对那些有婚外性行为苗头或大家认为有过于亲密交往的异性(已婚者)会进行指责,即使是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只要交往过于频繁就可能会遭到生产队里的干部批评教育,或群众的指责与耻笑,这客观上抑制了婚外性行为的发生。但随着集体化解体,来自村庄之外可以抑制婚外性行为的行政性力量退出了村庄,婚外性行为现象变成无结构性制约力量的私人行为。并随着人口流动加快,夫妻之间的城乡分工逐步呈现出来,妻子在家庭中的作用逐步增大,夫妻之间在家庭的权利与地位博弈中正在慢慢发生变化,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步显现出来,同时由于男性大规模外出打工,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就显得更加重要。这就为妇女越轨后从容面对丈夫提供了谈判的资本,也为自己在夫妻关系博弈中赢得主动。因此,即使妇女越轨后,大多数男人也只能够选择沉默或妥协。
个案二:唐某2007年在镇上买了宅基地建房,欠下4万多元的债务,唐某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来偿还债务。唐某的妻子到镇上新房居住,不久就跟田某(离异者)发生关系并开始同居,唐某知道情况后回来与妻子谈话,要求妻子跟田某断绝来往,妻子不仅不同意,并警告唐某,如果唐某去找田某打架或吵架的话就要跟他离婚。假如唐某真离婚的话不仅镇上的楼房要被分为两半,而且离婚后唐某再娶比较困难(y村的光棍多,男人离婚后再娶比较困难),但妻子(姿色不错)好嫁。唐某找村委会出面调解,村委会说是私事,不介入;找亲人帮助,不仅没有亲人愿意帮助他,反而说他懦弱。因此,唐某只能够忍受妻子出轨,每当逢年过节时唐某回家后妻子陪着唐某,唐某外出打工后,田某又跑到唐某家跟唐某的妻子一起住,村民们戏说两个男人配合得非常默契。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精神生活也逐步摆脱集体化时期红色文化的束缚,青年一代不仅喜欢我行我素,而且还喜欢张扬个性。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村庄社会受到空前的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步发生改变,在看待婚外性行为问题上也慢慢地变得宽容起来,甚至出现无所谓的态度。因此,一旦夫妻之间出现性生活质量不高,或因情感疏远现象就会为婚外性行为提供机会。1980年代,若当事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后不仅会被大众唾骂,而且家人也可能会被人耻笑,尤其是孩子会受到无辜的牵扯,被大众漠视或戏耍,当事人犯事会付出沉重代价。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受性平等与性革命的冲击以及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的影响,人们在看待婚外行为时其思想观念逐步发生了改变,从以前的谩骂、冷漠逐步转为接受,这不仅为当事双方提供了一个宽容的舆论环境,也为婚外性行为的常态化提供了空间。笔者在访谈受害者李某时,他说: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无论是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还是在集体化时期,国家的行政力量都深深嵌入到村庄社会中。在1950年出台的《婚姻法》的执行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纳妾等新的观念慢慢深入人心。它不仅打破了旧式婚姻体系,而且以法律的方式倡导了“男女平等”的观念,农村社会中新的婚姻观念与秩序逐步形成。在集体化生产时期,村庄中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单位,村民们的生产生活被捆绑在一起,在生产队内虽然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但生产队不仅是一个经济劳动体,而且也是一个政治化的基本单位,家庭内的私人生活深受束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者之间高度关联,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全面参与生产队的生产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在这种背景下夫妻之间的关系不仅非常紧密,而且受到生产队内的制约。如:在集体化时代发生婚外性行为事件,男女双方不仅要面对来自家庭的压力还要面对来自生产队的压力,轻则当事人被生产队劳动改造,提出批评教育;重则当事人在生产队里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忍受皮肉之苦,身败名裂,在村庄中抬不起头,子女成人后在婚姻嫁娶上也受到父母名声败坏的影响。因此,在这种高度紧密化的集体生产生活方式客观上抑制了婚外性行为的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集体化解体之后是分田到户的实施,虽然分田到户后村民的生产生活重回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但村级组织的行政力量依旧保持着较强的制约力量,村两委不仅每年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收取农业税费,而且还要对村庄的土地进行调整,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关联度相对还保持紧密,村干部对村民的个人行为虽然相对集体化时代有所减弱,但村民在涉及不道德行为、不孝敬父母及偷盗抢等时仍然会介入,这对婚外性行为实际上也保持了一定的制约。如:裴某外出打工后,妻子跟村里三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得以处理。但税费改革之后,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关联度降低了,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改变,从以前向农民收取农业税费转为承接国家资源输入村庄。在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背景下,事实上村级组织的行政权利施展的空间越来越小,对村民们的制约力逐步丧失,尤其是对私人生活不干涉、不过问的现象普遍呈现出来。若受害者找村级组织处理时,村干部可能会直接把解决问题的责任推到乡(镇)政府,或者司法所、派出所及法庭,婚外性行为现象客观上就完全失去了村级组织的制约。显然,税费改革以来,国家嵌入到村庄社会的行政力量逐步减弱,村级组织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而逐步被弱化,它实际上已经不再介入私人生活,只要当事人与受害者在村庄中不闹出人命关天的大事的情况下,村级组织事实上已经不再参与处理此事,婚外性行为逐步转变为依靠个人力量来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集体化生产方式的解体与分田到户政策实施,村民小组内的政治性制约因素逐步消解,婚外性行为现象的制约机制也发生了改变,从改革开放前依托国家体制而逐步转变到依靠村庄内部的制约机制来调节。由于y村是原子化类型的村庄,村庄中的结构性力量主要是来自于村庄之外的国家制度,而村庄内部没有像宗族性村庄中的制约力量,主要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个体化形式存在,不能形成家族式的行动力量。因此,在制约婚外性行为现象上只能依靠受害者个人的力量来进行处理。婚外性行为发生后,一般会牵扯到两个家庭中的两对夫妻,即:婚外性行为丈夫和婚外性行为妻子,以及对应受害者的妻子与受害者的丈夫。从y村的调查情况看,在2000年之前(外出打工、经商的人少),若在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家庭内部,一般情况下丈夫会对妻子进行严厉的惩罚,在没有抓到现场的情况下,丈夫惩罚一般指向妻子,从打骂到离婚。若在抓到现场的情况下,丈夫的惩罚行为会指向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男人,一般会发生打架斗殴的情况。
在y村,妻子与别人发生性行为后,作为丈夫是很丢面子的事,当丈夫能管得住妻子且又比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男人强悍时,受害者(丈夫)一般会将惩罚行为公开到村庄中,在公共场合进行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挽回自己在村庄中的面子。否则就会被大家认为这个人没有用,连自己的妻子都管不住。若在这件事情上作为丈夫不挽回尊严,那么他无法防止妻子再次越轨。当然,作为受害者一方的丈夫在处理妻子越轨时也要讲究策略,当他没有足够强悍时,他既无法惩罚妻子,也无法惩罚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男人,这时一般会选择不声张的做法处理此事。当然,作为婚外性行为受害者之一的被丈夫抛弃的妻子,她虽然是村民同情的对象,在家庭权利与地位中若对丈夫没有支配权的话,一般会选择吵骂丈夫或跟丈夫发生性关系者而收场;若在家庭中能够支配或与丈夫平起平坐的话,要么打架、离婚、或以选择同样的方式来报复丈夫的不忠行为等。同时,还有一方是发生婚外性行为当事人之一的妇女,无论她是主动还是被动的,都会遭到麻烦。即使受害的丈夫或跟自己发生性关系男人的妻子不来进行惩罚,村民们也会在身后嘲笑她作风不正、品行不好等。此外,作为婚外性行为当事者之一的男人,除非他受到作为受害者的丈夫的报复或妻子的惩罚,一般情况下不会受到惩罚,在那些作为旁观者的男性村民看来,心中隐隐有一种羡慕的感觉,甚至有人认为能与别人的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是男人“有本事”的表现。
婚外行为在y村一直被视为不光彩、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犯事的妇女在村庄中可能会面临被大众耻笑、或被谩骂、被诅咒、被冷落等现象。但村庄舆论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它随着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以及婚外性行为现象越来越多地发生而逐步被消解。在集体化生产时期,若发现生产队内男女之间有暧昧行为的话,很快就会对当事者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人们借着国家体制给予的政治氛围可以在公众场合理直气壮地指责有暧昧苗头的当事人,甚至批斗一番。如:在集体化时期寡妇肖某受到邻居李某的关心与帮助比较多,互相之间的往来也比较密切,慢慢就有人说闲话,随后李某被生产队队长、会计与出纳叫去批评教育(事实上两人关系清白),这事在村里传开,并很快就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谈论的对象,为肖某与李某造成极大的心里压力。笔者在访谈李某时,他至今耿耿于怀地说:
这种借助国家体制下的政治氛围所赋予村民的合理性舆论随着集体化生产的解体而逐步消退。分田到户后,村庄舆论对婚外性行为的制约仍然在起作用,但没有体制支撑的村庄舆论很快转变私人行为,即:在公众场合谈论别人的私人生活会引起矛盾,对于那些作为受害者的丈夫而言,在公众场合谈论他的妻子有婚外性行为,不仅是向他的伤口撒盐,而且会被村民们说你不厚道,别人都很难过了,你还火上浇油。除非受害者选择公开性的对犯事者惩罚,让公众知道犯事者为其行为已经付出代价,且受害者已经找回了尊严,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在公众场合谈论婚外性行为事件的话,才可能不会引起矛盾。农业税费取消滞后,村庄内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或经商,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互动性减少,思想观念的逐步转变,婚外性行为事件在村民心中逐步变成一种无所谓的现象。在访谈村民胡某时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