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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奖励10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公司,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公司,奖励3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奖励1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超过2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100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
(十九)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奖励10万元。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500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二十三)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5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奖励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
(二十七)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三十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给予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给予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 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终端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
(七)支持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绍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绍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在绍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固定发班绍兴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展智慧化建设。
(二十三)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二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500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机构(公司)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十八)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会展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奖励2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绿色会展、智慧会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部门评定的,奖励10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层人员培训班,且人数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3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机构组织的线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培训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的,经评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奖励50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老字号形象店”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20万元;对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5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最高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三)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改投资。加大对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力争2022年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比2021年增长12%。
(六)加大综合交通投资。攻坚实施综合交通重大项目,交通投资增长5%以上。市级统筹安排1000万元用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项目提前实施或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补助。列入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新开工项目,60%以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工可批复。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条件成熟的预备类和研究类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按实施类项目推进,对发展需求迫切但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允许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纳入规划。确保杭绍台铁路二期、柯诸高速、诸永高速扩容等项目开工,力争甬金高速扩容、诸义高速、杭甬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包括杭甬二通道改造部分)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扎实推进金甬铁路、杭绍甬智慧高速、杭州中环柯桥段建设,加快诸嵊高速、甬金衢上高速(新昌段)、杭甬高速抬升等项目进度,力争轨道交通二期获批,加快“六横八纵”快速路网前期研究;确保亚运会前投运轨道交通1号线条智慧快速路。